关于明确办理调、停课等有关事项要求的通知
各单位:
根据学校有关文件,现将办理调、停课等有关事项的要求明确如下:
1、课程表是重要教学执行文件,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。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、教学地点或授课教师。如因病或重大事由等确不能执行课程表规定的教学安排的,必须履行调、停课等审批手续,以保障教学秩序。
2、调、停课申请应至少于实施调、停课前1个工作日内提出,并填写调、停课申请表。调、停课不超过2课时的,申请表经系(部)主任签字,教务处审核;超过2课时的须经系(部)主任签字,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
3、申请停课应制定计划组织补课,补课计划由授课教师在申请停课时一并提出,在停课申请表“调动后教学安排”栏内填写。
4、授课教师需借用教室的,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借用教室,填写教室借用申请表。
5、申请调、停课和安排补课的,均由申请人所在系(部)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,并做好相应的安排,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。
6、因节假日或全院性活动等需要较大范围内调、停课的,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调、停课等安排,各系(部)按要求进行调课和补课,并负责通知到本系(部)的教师和学生。
教务处
2016年9月27日